什么情形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下列纠纷不是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规范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出售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别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别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别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职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离职、辞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与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依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准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一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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